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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乔向儒与乔君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向儒,乔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乔向儒,男。被执行人乔君平,男。乔向儒申请执行乔君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乔君平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乔向儒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乔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乔向儒支付案件款3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君平下落不明,加之申请执行人乔向儒家庭生活困难。我院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支付其3450元,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