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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岐与刘某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岐,刘某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某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岐与被执行人刘某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刘某劳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孙某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我院对保全被执行人刘某劳在信用社存款予以扣划,剩余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岐共计90300元结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