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岐与刘某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岐,刘某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某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岐与被执行人刘某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刘某劳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孙某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我院对保全被执行人刘某劳在信用社存款予以扣划,剩余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岐共计90300元结案,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岐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