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胡加武与安徽省绩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绩溪县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武,安徽省绩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绩溪县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胡加武,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绩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负责人:潘根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雪兵,该公司安全科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负责人:荀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职员。被告:绩溪县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负责人:徐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定代表人:王周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加武诉被告安徽省绩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绩溪县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从文代理审判员 程 丽人民陪审员 胡小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静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