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知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高压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无锡高压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高压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钟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无锡高压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此款已由华盖公司预交),由华盖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