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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XX飞与焦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焦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XX飞,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娜,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新平,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焦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诉讼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XX飞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