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XX飞与焦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焦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XX飞,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娜,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新平,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焦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诉讼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XX飞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