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俊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张丽苹、陈正仁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俊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冠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张丽苹,陈正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俊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5F自编02、19房法定代表人林伟强。总裁。委托代理人宋颖敏、黄志强,俊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东莞市冠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村。法定代表人张丽苹。被执行人张丽苹,女,1980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陈正仁,男。俊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冠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张丽苹、陈正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穗仲案���第9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俊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冠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张丽苹、陈正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冠铨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张丽苹、陈正仁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943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8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丽 欢审 判 员 尹 河 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温 立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