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市音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音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张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寅辉,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高斐,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音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音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