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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费甲、周某某、费乙、费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某某,费甲,周某某,费乙,费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陆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甲。委托代理人顾爱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费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丙。上诉人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费甲、周某某、费乙、费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费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费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