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莫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莫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孙某某,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莫旗甘河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莫旗。委托代理人黄旭明,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奎勒河村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欠外债52000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9月份的一天夜间伙同其父亲等人到原告家闹事,并将原告的行李、彩电等物品拿走。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外债52000元。被告杨某辩称: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莫旗奎勒河村两座砖木解构的房屋,100只绵羊,一辆面包车,三头猪,债权110000元,无外债。2012年因待产入住大兴安岭农管局中心医院,由于该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医疗纠纷,该院依法赔偿80000元。答辩人认为,赔偿款是答辩人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应归答辩人个人所有,其余财产答辩人要求在照顾女方的原则的基础多分。原告有家庭暴力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政府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在奎勒河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碎争吵,双方于2013年9月分居至今,于2012年11月20日购买长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蒙E678**,价值17000元,此车现在原告处,原告称已卖了15000元,还欠账了,被告不认可,原告没有举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2012年10月12日原告收到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中心医院因被告在该医院生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赔偿款80000元。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刘殿阁借20000元,被告否认,原告当庭提供证人及原始借据,应予认定。原告诉称另外欠了32000元,被告拿走行李、彩电,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未举出相应证据;被告称有两座砖木结构的房屋,100只绵羊,3头猪,30000元债权款,原告否认,被告也未举出相应证据,对上述事实因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又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一辆长安面包车(车牌号为蒙E678**),80000元赔偿款,20000元外债,应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做出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实事、理由、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长安面包车一辆归孙某某所有,80000元赔偿款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杨某50000元,外债20000元原、被告依法予以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