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松孝与刘科闰、潘雁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松孝,刘科闰,潘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5-1号申请执行人董松孝,农民。被执行人刘科闰,农民。被执行人潘雁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雁云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北路27号409室的房屋【房权证号:鄞房字2010015**】一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科闰、潘雁云偿还借款本金406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7390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6146.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雁云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北路27号409室的房屋【房权证号:鄞房字2010015**】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