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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李梅与景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梅,景建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刘李梅,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第四中学附近,身份证号612791989********。被告景建平,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7301986********。原告刘李梅与被告景建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梅、被告景建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0月11日依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原、被告从老家来到横山县城租房居住。2012年4月23日在吴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5月生育一子。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原告一再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被告有两次把原告打的奄奄一息,邻居向派出所报了案,现在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偿还银行贷款30000元本金和利息;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居住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一直在横山县城租房居住;3、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在房主朱飞非家的院子里打过架并报派出所,被告要放煤气,家里确有煤气味;4、证明一份、照片4张,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购买了4罐煤气扬言要炸死原告一家,南街派出所出了警,照片同时证明原、被告打架邻居拉架受伤的情况;5、报案材料及照片7张,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9号打架,刘李梅报案的事实及受伤的情况。被告景建平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孩子已经有名字,一直由被告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夫妻共同贷的,夫妻之间吵吵闹闹在所难免,夫妻感情也需要磨合,但被告一直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主要是双方家长的干预才导致矛盾的发生。被告景建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景建平对原告刘李梅提供证据第1、2组无异议;第3组有异议,认为是原告母亲做饭忘记关煤气,导致煤气泄漏;第4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煤气是被告买来做饭用的,邻居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第5组有异议,不是事实,派出所打电话让被告去派出所接原告,谁都没有报警,照片被告不知道,被告没有打原告。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第1、2组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3、4、5组证据因被告有异议,且原告又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0月11日依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原、被告从老家来到横山县城租房居住。2012年4月23日在吴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5月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多时间的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可见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尚年轻,儿子现在还不满两周岁,极需父母的照顾和关安,在婚姻生活中出现摩擦和问题实属正常,但婚姻并非儿戏,不能动辄以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原、被告今后应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遇事加强沟通交流,给彼此多一点的理解和宽容,维持家庭的完整。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李梅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李梅与被告景建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李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广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