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法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梅俊喜申请执行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175-1号申请人梅俊喜与被执行人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阜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梅俊喜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重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