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闫群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斐,男,26岁,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闫义宏,男,35岁,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政府。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西铁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129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协商执行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我院依法中止了(2011)西铁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部分债务人民币30000元。2013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西铁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85129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已生效的(2011)西铁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