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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张宝林,丛海鹏,丛士骜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吉林市长春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洪斌,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林,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海鹏,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士骜。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旭东、朱国琪,被上诉人丛海鹏,被上诉人张宝林、丛士骜的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