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郑振周与郑现忠、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周,郑现忠,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郑振周,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现忠,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平乡县委党校干部,大专文化,党员,住平乡县。被告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振周与被告郑现忠、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振周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