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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董昌学与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八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昌学,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八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昌学,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广东省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梁焕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静仪、梁庆华,均为广东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广东八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小峰再审申请人董昌学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日成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日成玩具公司)、一审被告广东八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董昌学申请再审称:董昌学于1994年11月7日进入日成玩具公司,离职前在搪胶部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9月30日。董昌学15年期间多数在维修部工作,经常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日成玩具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在2009年9月28日,日成玩具公司书面通知董昌学说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将满,日成玩具公司将在2009年9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因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董昌学当即向日成玩具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日成玩具公司拒绝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10月30日拒绝董昌学上班,后在2009年11月2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董昌学多决与日成玩具公司协商未果,请求法院立案再审,判令日成玩具公司支付董昌学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220元,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828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仅对董昌学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董昌学申请再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与其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内容基本一致,一、二审判决依据相关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也对董昌学的问题进行了阐释。董昌学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的结果,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再审申请人董昌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昌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