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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重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245号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208号负一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675-3。法定代表人周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伟,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胡重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重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重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胡重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重庆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