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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述,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849号原告张建述。被告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静,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力,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述诉被告无锡市中星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述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银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建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