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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金文与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文,叶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孙金文,男,.。委托代理人贾卫龙,.。被告叶晓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文诉被告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文撤回对被告叶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