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金文与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文,叶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孙金文,男,.。委托代理人贾卫龙,.。被告叶晓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文诉被告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文撤回对被告叶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