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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冯晓康与杜桥镇杜东村桑二自然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康,杜桥镇杜东村桑二自然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晓康。被告:杜桥镇杜东村桑二自然村。负责人:陈太虎。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上诉人冯晓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晓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晓康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上诉人冯晓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