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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刘宝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高宝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刘国平,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宝江,1966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平诉被告高宝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宝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杨玉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