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赵海鱼与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鱼,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负责人,江申未。上诉人赵海鱼因与被上诉人涉县吕祖祠旅游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