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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超明与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明,王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张超明,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新南行政村。被告王红卫,男,生于1987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新北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明诉被告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超明与被告王红卫已私下和解。原告张超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超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明撤回对被告王红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超明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