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超明与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明,王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张超明,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新南行政村。被告王红卫,男,生于1987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新北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明诉被告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超明与被告王红卫已私下和解。原告张超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超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明撤回对被告王红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超明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