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虎申请赵可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赵可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可滨,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分公司工人。申请执行人王虎与被执行人赵可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虎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