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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52-1号夏某甲与夏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巨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夏某乙有处房地产修路要占用,但补偿款尚未落实,本院已向巨鹿镇发出协助扣留通知,除此之外夏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本院(2013)巨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钦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