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赵宏明与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明,邱学琪,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赵宏明,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市姑苏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学琪,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晓红,女,1965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明与被告邱学琪、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宏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