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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市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91号原告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XX洪,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强,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郑庆堂,校长。委托代理人成维,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子杰,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太原市飞达加油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立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