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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享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