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与李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李金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李金政,其它情况不详。原告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诉被告李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金政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李金政下落不明,本院亦未能查证到被告李金政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省亨运集团物资开发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龚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