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张 某 诉 被 告 吴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撤 诉 裁 定(2014)扶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家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