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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彭建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绿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泰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商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苏州绿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惟明,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毅,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泰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进。被申请人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辉。申请人苏州绿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苏州泰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泰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泰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简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裕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