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叶国挺与李秋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国挺,李秋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叶国挺,男,汉族,1950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志勇,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秋月,女,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11月27日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肇事四轮电动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秋月所有的四轮电动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何俊英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