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於天池与聂爱兵、彭浩雄、李少余、彭全文、李家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天池,聂爱兵,彭浩雄,李少余,彭全文,李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525-1号申请执行人於天池。被执行人聂爱兵。被执行人彭浩雄。被执行人李少余。被执行人彭全文。被执行人李家荣。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於天池与被执行人聂爱兵、彭浩雄、李少余、彭全文、李家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聂爱兵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彭浩雄、李少余、彭全文、李家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於天池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