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昌平与张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5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平,张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徐昌平,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崇丽,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昌平与张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昌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张崇丽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xxx号绿城玉兰公寓x幢xxx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徐昌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崇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徐昌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xxx号绿城玉兰公寓x幢xxxx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业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