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舒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舒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资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