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1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1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静、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底至同年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阿海”、“眼镜”、“小磊”(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横街的租房内,以“硬牌牌九”形式招揽罗某、徐某、谢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谢某、汪某、徐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犯罪工具牌九一副及赌资人民币546元,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刘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牌九一副及赌资人民币五百四十六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 效 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