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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一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刘锁林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锁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一终字第00119号原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林,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初中文程度,农民。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锁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锁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刘锁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林撤回上诉。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