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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李聪,刘云川,杨现奎,刘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李聪被执行人刘云川。被执行人杨现奎。被执行人刘福建。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聪、刘云川、杨现奎、刘福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