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李聪,刘云川,杨现奎,刘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李聪被执行人刘云川。被执行人杨现奎。被执行人刘福建。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聪、刘云川、杨现奎、刘福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