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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桂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臣,李贵芬,李洋,张久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臣。申请执行人李贵芬。申请执行人李洋。被执行人张久城。申请执行人李桂臣、李贵芬、李洋与张久城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200元,执行费550元。现被执行人身体有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俞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