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秋丽与董光华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丽,女,1971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光华,男,1965年5月17日生。张秋丽与董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灵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秋丽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