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段细卿诉武冈展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细卿,武冈展辉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段细卿,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永,系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武冈展辉医院。法定代表人段世辉,系院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晞,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医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细卿诉被告武冈展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细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段细卿承担。审判员 潘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