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一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捞末与赵红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捞末,赵红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捞末,又名赵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亮,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盖永喜。上诉人赵捞末、赵洪亮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捞末,上诉人赵洪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盖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捞末与被告赵红亮系前后邻居,原告住南,被告居北,房宅东侧有一南北过道。2012年7月2日,因天气降雨,原告在过道内排水时。被告以原告将其墙头飞砖挖出为由进行制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打架结束后,原告入住塔桥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1、面部外伤;2、头痛、头晕;3、胸部痛。住院59天,花医疗费3822.6元。2012年8月24日,上蔡县公安局以赵红亮殴打赵捞末,对赵红亮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查明,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上蔡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2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却因原告改水双方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原告受伤,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根据双方打架的过错程度及原告受伤的原因力大小,以赵红亮承担70%、赵捞末承担30%的责任份额为宜。原告赵捞末的损失为: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确定为3822.6元;2、误工费,住院期间按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即:6604.03元/年÷365天/年×59天=1067.31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按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即:6604.03元/年÷365天/年×59天=1067.31元;4、交通费,结合原告的治疗地点、治疗天数,以150元为宜;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上蔡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期间每天按20元计算,即:20元/天×59天=1180元。上述5项合计728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赵红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捞末医疗费3822.6元、误工费1067.31元、护理费1067.31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合计7287.22元的70%,即510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原告赵捞末负担167元,被告赵红亮负担14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负担的款额支付原告)。赵捞末上诉称,其系汽车驾驶员,月工资6700元,原审法院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误工损失错误,请求赵红亮赔偿其误工费9622.96元。赵红亮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将赵捞末打伤没有证据证实,只有赵捞末的陈述,所以原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其答辩称,赵捞末住院没有合法的手续,也没有正式的机打结算单,赵捞末使用的收费票据是作废的票据。赵捞末答辩称,赵红亮和他妻子二人打其,赵红亮用砖头将其砸伤,其有脑外伤后遗症,护理费应当按两个人计算。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改水发生争吵打架,赵红亮将赵捞末打伤住院治疗59天,有医院出具的入院证、出院证及病历为证。赵红亮将赵捞末打伤,有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处罚决定书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赵红亮上诉称,认定其将赵捞末打伤只有赵捞末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赵捞末虽然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其在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在该单位开车,但没有出具工资表及证明之后其仍在该单位工作。赵捞末系农村居民,原审法院对其误工损失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正确,赵捞末请求赵红亮赔偿误工费损失9622.96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赵捞末负担167元,赵红亮负担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王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妍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