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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小庄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小庄信用社,伊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小庄信用社。被执行人伊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北小庄信用社与伊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