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季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现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