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商辖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金豪针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太仓市金豪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商辖初字第00012号原告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西路323号。法定代表人管永华。被告太仓市金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鹿长路。法定代表人沈礼。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金豪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对原告提供的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在合同上盖章后没有通知被告,也没有得到被告认可,双方没有达成合同的合意,合同履行地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染整加工合同”、对账单、出货结算单,本案为由被告提供坯纱给原告,原告为被告进行染色加工的加工合同纠纷,其加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有权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起诉证据,应在实体审理时解决。所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太仓市金豪针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