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耿兆金与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 王玉昌 王玉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兆金,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王玉昌,王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耿兆金,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昌,经理。被执行人王玉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曹王庄镇。被执行人王玉树,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曹王庄镇。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王玉昌、王玉树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