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耿兆金与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 王玉昌 王玉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兆金,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王玉昌,王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耿兆金,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昌,经理。被执行人王玉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曹王庄镇。被执行人王玉树,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曹王庄镇。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沭县泰宇工具有限公司、王玉昌、王玉树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