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4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纯与被告任舒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纯,任舒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300号原告赵广纯,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赵娣,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任舒燕,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4433951-7。代表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纯与被告任舒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广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