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知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君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君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北京君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2号2201室。委托代理人周菲、钟承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1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陈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逸飞,男,汉族,1972年5月9日生。原告北京君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天下公司)诉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门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菲,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崧及委托代理人叶逸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和天下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失恋33天》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传至其所有并经营的“百阅”软件上供他人下载阅读,牟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失恋33天》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元以及合理费用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掌门科技公司辩称,“百阅”软件是由被告开发,由于其易被破解,故被告一再声明要求用户从“百阅”的官方网站上下载该软件。原告公证取证的“百阅”软件并非来自被告的“百阅”官方网站,故其以此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不足。此外,原告取得的授权已过期,对涉案作品已经不享有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鲍晶晶(笔名鲍鲸鲸)系《失恋33天》(2010年1月第1版)的作者,该书由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全书160千字,定价25元。2011年11月,由《失恋33天》改编的同名电影上映,据网络报道该电影上映票房收入为3.5亿元。2011年12月31日,鲍晶晶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将《失恋33天》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的权利授予原告君和天下公司,授权期限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掌门科技公司系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百阅”软件系掌门科技公司开发的一款阅读和社区一体化的手机阅读互动社区软件,支持在手机上离线或在线阅读BRM、UMD和TXT格式的手机电子书、杂志等。掌门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百阅官方网站(域名为:www.byread.com)上为用户提供“百阅”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2012年4月9日,原告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使用手机下载“机锋市场”客户端程序,并通过“机锋市场”客户端程序下载相关应用软件,以及通过应用软件搜索相关电子读物进行浏览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利用一部全新的手机通过WLAN无线上网,登入“机锋网”首页,下载并安装客户端程序后,通过“机锋市场”搜索界面找到“百阅”软件并免费下载,然后在“百阅”主界面进入“我的书库”后按“网上书城”,在“网上书城”界面中搜索“失恋”后找到“失恋33天”,进入该电子读物的简介界面按“在线阅读”后进行“登录”和“注册”,在注册成功后,在该电子读物简介界面中按“在线阅读”,可以任意选取若干章节对正文内容进行翻阅浏览。另查明,原告为维权所需,于2012年7月27日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于2013年7月22日向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失恋33天》、(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856号公证书、(2012)京公明内民证字第512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授权取得了《失恋33天》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是(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856号公证书。从该公证书的取证过程看,所取证的“百阅”软件并非来自被告的官方网站,而是来自“机锋网”,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机锋网”上的“百阅”软件,与被告存在授权使用等关联性,故原告仅以“机锋网”上的“百阅”软件上存在侵权作品为由,主张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君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乔延彬人民陪审员 侯瑞琪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