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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赵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徐运福,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乙,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上诉人林某甲与被上诉人林某乙、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287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林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11月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运福,被上诉人林某乙、赵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与张某某系母子关系,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为张某某所有,后该房屋拆迁,拆迁公司将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安置补偿给张某某。被告自1992年与张某某居住在一起,后二人搬入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2009年5月,张某某搬离了安置的重庆市江北区××××××××××××××××房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搬离此房屋,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去世。2013年3月1日,原告林某乙、赵某取得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的产权。被告一直占有、使用此房屋至今。原告林某乙、赵某诉称,原告林某乙与被告林某甲系兄弟关系。原告享有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的产权,但此房屋一直由被告非法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但被告不予理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被告林某甲辩称,张某某是我和林某乙二人的母亲,此房屋原来是我和张某某一起居住的,张某某在世时,我从1997年起就照顾她至2009年,其间护理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都由我支付,花费了329585元。我尽到了赡养母亲的责任,现在林某乙以欺骗母亲的方式继承了房屋,所以要我搬离也可以,但原告必须将这么多年赡养母亲的费用支付给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原告作为该房屋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至于被告辩称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赡养费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本案受理费40元,由林某甲负担。林某甲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林某乙、赵某向一审法院预缴,林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某乙、赵某。宣判后,林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上诉称:林某乙、赵某采取欺诈方式、根据违法办理的公证遗嘱取得了本案所涉房屋产权,该继承严重违背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林某乙、赵某答辩称:母亲生前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我们依据遗嘱取得了所涉房屋产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林某乙、赵某系重庆市江北区×××××××××××××××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某甲在审理中未证明其占有、使用该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故林某乙、赵某诉请由林某甲返还原物、搬离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林某甲上诉所称林某乙、赵某系依据违法公正遗嘱取得房屋产权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评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林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