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满怀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怀,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2号原告:王满怀,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小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周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仁,男。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锦,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满怀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联合村付23号,属未央区辖区,且原告所诉的劳务合同履行地亦在未央区辖区,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管辖,应移送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属本院辖区。据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晓 来自: